中工网讯 (工人日报-中工网记者吴铎思)超出实习范畴可能被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。日前,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乌鲁木齐某公司虽与木某签订实习协议,但实际履行超出实习范畴,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2023年6月,乌鲁木齐某公司与新疆某学院及木某签订《岗位实习三方协议》,约定木某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乌鲁木齐某公司进行岗位实习。
2023年12月,三方另行签订第二份《岗位实习三方协议》,约定实习期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。学院出具书面证明,确认木某系该校2024届应届毕业生,实习期为2023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30日,并于2024年6月18日正式毕业。
木某自2023年6月10日起在乌鲁木齐从事高平台主操手工作,公司通过部门负责人私人账户按月向木某支付报酬,每月2000元至3000余元不等。木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,工作期间未请休假,其工作群昵称标注为岗位名称,未体现实习生身份。
2024年1月2日,木某在工作过程中被传送带夹伤左手,经送医诊断为左手中指毁损伤并行手术。木某受伤后未再返回工作岗位。
木某为确认劳动关系,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(头屯河区)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与木某2024年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。公司不服,向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一审法院认为,木某在乌鲁木齐某公司处从事高平台主操手工作时,其实际履行超出实习范畴。
木某按月领取固定报酬,公司对木某进行日常考勤、任务分配等。公司提交的《岗位实习三方协议》约定实习报酬为3000元~4500元,但实际支付金额与协议不符,且未按实习管理规范为木某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制定实习计划。木某的“实习报告”无签字及时间标注,真实性无法核实,且其内容与木某实际从事的高强度、全职化工作相悖。法院判决:该公司与木某在2024年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。
该公司不服,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认为,木某虽未毕业,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。学校与该公司、木某签订协议时,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就业。木某通过岗位实习的方式获得就业,客观上作出了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,其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并非同一性质。
法院还认为,木某独立从事高平台主操手工作,系业务主要操作人,该工作系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。同时,木某按月领取工资,工资发放标准与公司其他员工标准一样,且报酬数额与工作量挂钩(计件工资),其工资发放具有连续性及规律性,故木某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,而应属于就业。
最终,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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